八、(審查) 受支付團體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為之 。一般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於每年 11 月間召開,專案申請案件按 季於每年 2、5、8、11 月召開會議辦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