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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8
八、(審查)
    受支付團體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為之
    。一般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於每年 11 月間召開,專案申請案件按
    季於每年 2、5、8、11  月召開會議辦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