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8
八、(審查)
    受支付團體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為之
    。一般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於每年 11 月間召開,專案申請案件按
    季於每年 2、5、8、11  月召開會議辦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8
八、(審查)
    受支付團體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為之
    。一般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於每年 11 月間召開,專案申請案件按
    季於每年 2、5、8、11  月召開會議辦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8
八、(審查)
    受支付團體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為之
    。一般性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於每年 2  月間召開,專案申請案件則
    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擇期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