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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8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