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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8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8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