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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8
八、本施行計畫第七點第二款「待改善機關」評選方式如下:
(一)符合「待改善條件」者為待改善機關,若無機關符合,則待改善機
      關以從缺計。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續按「評選項目」之評選
      順序依次比較,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
(二)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如附圖二。
(三)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