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施行計畫第七點第二款「待改善機關」評選方式如下: (一)符合「待改善條件」者為待改善機關,若無機關符合,則待改善機 關以從缺計。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續按「評選項目」之評選 順序依次比較,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 (二)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如附圖二。 (三)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