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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8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