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8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