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3: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8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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