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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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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檢察官即不宜再
    指定為受領機關,惟檢察官如仍誤為指定受領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時,
    該公益團體應於 5  日內主動退還該筆款項。該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
    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