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檢察官即不宜再 指定為受領機關,惟檢察官如仍誤為指定受領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時, 該公益團體應於 5 日內主動退還該筆款項。該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 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檢察官即不宜再 指定為受領機關,惟檢察官如仍誤為指定受領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時, 該公益團體應於五日內主動退還該筆款項。該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 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