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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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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管教人員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藉故報復或懲處;惟經查證係
    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依法處理,以維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