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級管教人員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藉故報復或懲處;惟經查證係 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八、各級管教人員對於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 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惟經調查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 濫告或妨礙視聽者,情節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 勤導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