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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8
八、各級管教人員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藉故報復或懲處;惟經查證係
    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8
八、各級管教人員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藉故報復或懲處;惟經查證係
    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8
八、各級管教人員對於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
    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惟經調查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
    濫告或妨礙視聽者,情節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
    勤導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