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者
,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一)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二)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
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三)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原則進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管教小組得個案討論,衡酌在監表現、假釋
之公平配算及犯次、犯別、法別之比例等,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做成
紀錄,不受前項情形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