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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八、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者
    ,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一)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二)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
      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三)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原則進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管教小組得個案討論,衡酌在監表現、假釋
    之公平配算及犯次、犯別、法別之比例等,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做成
    紀錄,不受前項情形限制。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8
八、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者
    ,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一)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二)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
      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三)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原則進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管教小組得個案討論,衡酌在監表現、假釋
    之公平配算及犯次、犯別、法別之比例等,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做成
    紀錄,不受前項情形限制。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
      者,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一)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二)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
        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三)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原則進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管教小組得個案討論,衡酌在監表現、假
      釋之公平配算及犯次、犯別、法別之比例等,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
      做成紀錄,不受前項情形限制。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1
11.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者
    ,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1)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 70% 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2) 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
      佔總刑期 70% 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3) 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 50% 之原則進分,但基於處遇個別化
      之原則,得在初、再、累及新新法、新法、舊法之進分標準內酌予
      調整。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
    、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 70%  以上者決定進分標準。適用新新法、新
    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 70%  以
    上者決定進分標準。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 50%  之原則進分,
    但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得在初、再、累及新新法、新法、舊法之
    進分標準內酌予調整。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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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0
20. 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