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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維持原條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將第二項第三款後段改列為第三項,並做文字修改。
理由:
一、起進分參考標準,受限於依刑期區間訂起進分標準,無法完全達到個別化之目的
    ,例如九~十二年的起進分標準欲達保持三分的執行率,刑期較少的九年因為分
    母較小,會比刑期較多的十一年還高,造成短刑期卻要高執行率的現象。
二、遇有初、再、累、新新法、新法、舊法、成年、少年等,不同犯次、法別、犯別
    之受刑人,如果依其犯次、法別、犯別訂定過細的進分標準,容易在評分時產生
    混亂及錯誤,因此各監所普遍訂定類似本監第二項第一至三款之規定,方便訂定
    進分標準與評分,但對個案而言,卻可能發生不利之情形。
三、基於上述原因,將第二項第三款但書改列為第三項,並做文字修改。授權管教小
    組遇受刑人報告核准後,可個案研討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做成紀錄,以供作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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