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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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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早進分
    受刑人提早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