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早進分 受刑人提早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 則。
六、提早晉分 受刑人提早晉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 2 次為 原則。
六、本要點經累進處遇會議審議提請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