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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8
八、提早進分
    受刑人提早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
    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8
八、提早進分
    受刑人提早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
    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6
六、提早晉分
    受刑人提早晉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每月由教區教誨師造冊後,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提報監務會議通過。提早晉分時應於計分總表
    上註記俾利考察,每次以提早一個月為限,且一年以不超過 2  次為
    原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6
六、本要點經累進處遇會議審議提請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訂定
11
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