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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8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原第六條變更為第八條(維持原條文)使獎懲與獎勵性質之提早進分連貫。
二、依「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晉分」改為「進分」。
三、阿拉伯數字改採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