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訓人員請假之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帶班教輔人員核准。實習 時由實習指導官核准,並知會矯正署。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人力培育科 科長核准。實習時由實習指導官核准,並知會矯正署。 (三)請假十小時以上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綜合規劃組組長核准。實 習時由實習機關首長核准,並知會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