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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8
八、受訓人員請假之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帶班教輔人員核准。實習
      時由實習指導官核准,並知會矯正署。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人力培育科
      科長核准。實習時由實習指導官核准,並知會矯正署。
(三)請假十小時以上者,在矯正署受訓期間由綜合規劃組組長核准。實
      習時由實習機關首長核准,並知會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5
五、在本署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帶班教輔人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由人力培育科科長核准。
(三)請假十小時以上者,由綜合規劃組組長核准。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5
五、在矯訓所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在矯訓所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5
五、在矯訓所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 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 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 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5
五  准假權責:
 (一) 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 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 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5
五、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