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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8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現行規定第五點僅規定在署研習期間准假權責,未說明實習期間准假權責,爰調整序
文,並新增實習期間准假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