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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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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8
八、少年觀護所得應少年要求將少年學業成績送交其原就讀之學校參考。 其成績特別優異者,並應報告案件繫屬之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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