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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少年觀護所得應少年要求將少年學業成績送交其原就讀之學校參考。
    其成績特別優異者,並應報告案件繫屬之法院參考。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8
八、少年觀護所得應少年要求將少年學業成績送交其原就讀之學校參考。
    其成績特別優異者,並應報告案件繫屬之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