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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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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8
八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如中央門、前側門、物品檢查等、因疏於人身、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 外,其情節重大者,撤換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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