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受戒治人停止戒治釋放出所: (一) 受戒治人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二) 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出所後,應於二十四小時持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 及執行保護管束函副本向該管法院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