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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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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收封後藥品統一由日勤場舍主管當面移交夜勤主管點收 (夜勤主管移
    交時亦同) 後放置於藥品保管箱,嚴禁由受刑人攜帶或保管 (患有狹
    心症或氣喘病受刑人得隨身攜帶醫師處方之備用藥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