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收封後藥品統一由日勤場舍主管當面移交夜勤主管點收 (夜勤主管移
    交時亦同) 後放置於藥品保管箱,嚴禁由受刑人攜帶或保管 (患有狹
    心症或氣喘病受刑人得隨身攜帶醫師處方之備用藥乙份) 。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8
八  收封後藥品統一由日勤場舍主管當面移交夜勤主管點收 (夜勤主管移
    交時亦同) 後放置於藥品保管箱,嚴禁由受刑人攜帶或保管 (患有狹
    心症或氣喘病受刑人得隨身攜帶醫師處方之備用藥乙份) 。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7
七  收封後藥品統一由日勤場舍主管當面移交夜勤主管點收 (夜勤主管移
    交時亦同) 後放置於藥品保管箱,嚴禁由受刑人攜帶或保管 (患有狹
    心症或氣喘病受刑人得隨身攜帶醫師處分之備用藥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