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隊隊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所或本隊隊員會議之決議,按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 違反本所及本隊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 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所及本隊名譽者。 (三) 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四)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