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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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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8
八 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如係影印本,應經核准,其附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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