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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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如係影印本,應經核准,其附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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