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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8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
      ,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
(二)發掘或受理檢舉重大貪瀆案件,擅自隱匿不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
(三)洩漏重大業務機密,因而損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四)假借職權干預外務,發生困擾、糾紛,有損政風人員形象。
(五)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重大。
(六)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次記一大過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