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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8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
      ,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
(二)發掘或受理檢舉重大貪瀆案件,擅自隱匿不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
(三)洩漏重大業務機密,因而損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四)假借職權干預外務,發生困擾、糾紛,有損政風人員形象。
(五)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重大。
(六)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次記一大過情事之一。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8
八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 處理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
      ,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二) 發掘或受理檢舉重大貪瀆案件,擅自隱匿不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者。
 (三) 洩漏重大業務機密,因而損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者。
 (四) 假借職權干預外務,發生困擾、糾紛,有損政風人員形象者。
 (五)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