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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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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官扣押債權時,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
    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債務人向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
    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前項扣押標的為帳戶者,宜於公文載明應扣押之帳戶、金額及法律依
    據,並載明所欲達成之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狀態,行文金融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