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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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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時,檢察官應審查其是否符合犯家庭
    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
    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之要件,並特別注意是否有本法第三十條
    所定各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