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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8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拘提對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增列「違反保護令罪」。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逕行拘提之要件。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條增訂檢察官簽發拘票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