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拘提對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增列「違反保護令罪」。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逕行拘提之要件。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條增訂檢察官簽發拘票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