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發現受觀察、勒戒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原移 送機關,將其移回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一、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 二、暴行、攻擊醫療人員或重大違規。 三、觀察、勒戒期間涉嫌施用毒品。 四、其他重大因素須移回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