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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
寫紀錄。
依第四條第二項受委託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
次填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