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 寫紀錄。 依第四條第二項受委託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 次填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 寫紀錄。 依第四條但書受委託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 填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 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