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