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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