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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8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