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9 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
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