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 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