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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80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
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80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
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80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