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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0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條配合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七百七十八條,爰將「高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
「鄰地」,俾求用語一致。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五條理由謂高地及低地之所有人為疏水,故於自己土地上設工
作物,其他之土地所有人,為使水通過得使用之,否則必更設置同一目的之工作物,
曠廢財物殊甚。故使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
之工作物,並按其受益之程度,而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於理尤為洽當。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