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 相鄰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