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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
相鄰之不動產。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
相鄰之不動產。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