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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77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鑒於社會發展快速,生活環境改變,土地間之相鄰關係,今非昔比,例如現代家居使
用冷氣機排出之水滴,抽油煙機排出之油滴,直注於相鄰不動產之情形,間亦有之。
原條文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環境,爰增列屋簷、工作物以外之「其他設備」,土
地所有人亦不得設置,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以期周延,並維
相鄰關係之和諧。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
不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
列。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