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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77-1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