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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1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77- 1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